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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• 上課規則 | 2/13/2012
                • 1. 每三個月為一學程,每週上課一堂次,共計十二堂課。學程屆滿後,上課證自動失效,得換新證。
                  2. 必要時,學員可採每週多堂次上課。
                  3. 為方便因故請假學員補課,可在上課證效期屆滿後十五天內補課完畢。
                  4. 出國或因病重療養等特殊狀況,得聲請上課證效期屆滿日依情況順延。
                  5. 各班別補課時段,以上課證註明時段為準,未補課學員視同放棄補課。
                  6. 因個人原因聲請暫停或停課學員,如若上課證效期未滿,效期屆止日將順延三個月。
                  7. 上課證須蓋有畫室創辦人戳記方屬有效。
                  8. 上述規則自換發新證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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